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合同、章程批准后,需要向审批机关申领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或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(下称《批准证书》),然后凭《批准证书》和有关文件在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。
一、 申领《批准证书》需提交下列文件:
1.公司设立的全套审批文件(正本,一般由审批部门保管)
2.市技术监督局的企业代码核准通知书(复印件);
3.《中方高级管理人员(董事会人员)登记表》,(表式网上下载有效);
4.董事会名单(正本)、外方董事委任书(正本);
5.《外商(台港澳侨)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(即草表)》,(表式网上下载有效(A3),由申领单位填写(新批准和变更同时适用));
二、 发证单位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,三个工作日内发证;
三、 市外资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颁发《批准证书》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。
四、 企业由于投资额增减、经营范围调整、股权变化等原因,经原外资审批机关对合同、章程变更批复后,应调换新的《批准证书》,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调换新的《批准证书》应缴回原《批准证书》正本和副本2。
五、 由区、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,向各区、县外经委申领或更换《批准证书》。